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供稿: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  程秀梅律师

检索主题词: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案例正文

从借贷纠纷案看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2012 95日,朔州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签订(2012)第020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0万元,借息为月息2.5%,并由第三人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3月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尚余部分双方在2016624日达成了《对账确认书》,其中确认之一的事实为:待万某偿还王某某借款后,王某某立即归还某小额贷款公司。但签订《对账确认书》后某小额贷款公司将王某某与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本金以及利息。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此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撤诉。之后又以所签订的《对账确认书》显示公平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对账确认书》,最终法院以小额贷款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为由,驳回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对账确认书》是关键。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账确认书》签订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一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何况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放贷业务,显然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确定的内容为待万某偿还借款后,王某某立即归还小额贷款公司,这种合意是否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付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截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借钱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约定期限遵期限,若没有约定,还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之所以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就是有许多不能及时履行的法律行为存在。

但是该案还应考虑的在于,约定待一方履行之后,另一方再履行,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可能性。比如第三方所欠款能否归还以及有无偿还能力,即便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以及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了权利,但能否从他人处得到清偿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从此角度讲,似乎不符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在确立《对账确认书》时目的是要归还借款。

总而言之,实践中类似案例判决不一,究竟如何认定,也是各抒己见。但是总归一点,从民事自治角度讲,法不禁止皆自由。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供稿: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  程秀梅律师

检索主题词: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案例正文

从借贷纠纷案看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2012 95日,朔州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签订(2012)第020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0万元,借息为月息2.5%,并由第三人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3月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尚余部分双方在2016624日达成了《对账确认书》,其中确认之一的事实为:待万某偿还王某某借款后,王某某立即归还某小额贷款公司。但签订《对账确认书》后某小额贷款公司将王某某与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本金以及利息。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此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撤诉。之后又以所签订的《对账确认书》显示公平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对账确认书》,最终法院以小额贷款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为由,驳回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对账确认书》是关键。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账确认书》签订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一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何况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放贷业务,显然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确定的内容为待万某偿还借款后,王某某立即归还小额贷款公司,这种合意是否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付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截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借钱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约定期限遵期限,若没有约定,还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之所以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就是有许多不能及时履行的法律行为存在。

但是该案还应考虑的在于,约定待一方履行之后,另一方再履行,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可能性。比如第三方所欠款能否归还以及有无偿还能力,即便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以及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了权利,但能否从他人处得到清偿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从此角度讲,似乎不符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在确立《对账确认书》时目的是要归还借款。

总而言之,实践中类似案例判决不一,究竟如何认定,也是各抒己见。但是总归一点,从民事自治角度讲,法不禁止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