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郎某某,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农民,住大同市南郊区水泥厂家属院。

被告:王某,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住大同市南郊区。

被告:李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住大同市南郊区。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 

2005年11月20日18时,郎某乘坐李某驾驶的车主王某的晋B26850号、晋B5549号带挂货车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途中,刹车失灵,致使乘车人郎某跳车,造成车受损,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郎某的伤情经医生诊断为:颈6椎体骨折,脱位并定位截瘫。入住大同市同煤集团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郎某的伤情为一级伤残(高位截瘫)。山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某所驾驶的车辆车主为王某,因此,车主与司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 

在事故发生后,郎某的家属多次找对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都得不到解决,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来到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经调查,我们发现郎某一家三口,还有年迈的老母亲,全靠郎某一个人的劳动来养家糊口。郎某现卧床不起,使一家顿时陷入了无底深渊。经审查,郎某的情况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我们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因郎某无法行动,我们主动上门与郎某签定援助协议,并办理援助的相关手续。因郎某经济十分困难,我们出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依法缓交了诉讼费,在庭前,我们的律师为了保障郎某的病情能得到有效救治,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让其先预付一部分医药费,并希望事情能调解解决,但对方只给了两万元的医药费后,因双方的费用差距太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在我们的帮助下,本案形成诉讼。后经法庭和我中心律师的多次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顺利解决,并使郎某的病情得到了有效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