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山西省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依法确定了64个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
     《通告》载明的执法主体是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后确定的,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告》同时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各部门依法审查确认公布,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由省直各部门及时提请省司法厅审查后,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和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