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积极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作为与《社区矫正法》同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着力解决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正确处理与上位法的关系,体现《实施办法》与《社区矫正法》紧密衔接的定位和特点,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实施办法》尽量避免重复,只进行衔接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属于“两高两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尽可能细化,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问题,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有些条款规定注意留有余地,避免绝对化,为各地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预留空间。

《实施办法》共59条,主要内容:一是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对社区矫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党的领导作为社区矫正的根本保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规范顺利进行。二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特别是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执法体系。加强横向协调,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厘清了纵向职责,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的工作关系,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三是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规范调查评估、接收入矫、监管教育、解除矫正各工作环节,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针对社区矫正法新的制度设计,对分类管理、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外出审批、表扬、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提请逮捕等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此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意见,《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核实居住地、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管理等条款,完善了相关内容,有利于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使其在教育矫正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